一、审批程序:
1、向本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并由村民小组审核后在本村民小组张榜公示。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签署审核意见。
3、用地申请交付村(居)委会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由村(居)委会联系国土分局(所)按季度审批。
4、由国土资源分局(所)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审核并制作勘验图。
5、国土分局(所)审核后,符合用地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章。
6、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
7、经县国土局批准,用地户领取用地批准书后开始建盖。
二、办理人需提交材料:
1、用地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申请表到所在乡(镇)国土分局(所)领取。
2、提供本户户口本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经分局(所)到实地勘验后填报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一式三份(注:① 审批表需村民委员会签章②需四邻签章加盖手印)。
4、属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需提供县城建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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