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经县市民政、残联等部门确定,具有本地户籍,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列入救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2、一二级重度残疾人;3、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4、城乡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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