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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镇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日期:2018年06月2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11〕84号)和《中共武定县委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11〕13号)精神,结合高桥镇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为出发点,进一步转变乡镇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社会管理能力,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坚持职权法定和权责一致原则,依法界定乡镇政府职能,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理顺县乡之间的权责关系;坚持因地制宜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合理确定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坚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稳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二、主要职能和职责

(一)主要职能: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扶持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上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做好乡村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新型农村服务体系、村镇规划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通过 “一站式”服务、办事代理制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办事;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综合分析高桥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经济发达、城镇化程度较高、工矿企业较多,以农业为主,少数民族聚居以及扶贫工作任务较重等特点,在转变职能的基础上,突出工作重点。

(二)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高桥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1、高桥镇党委的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镇党委(或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高桥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3)讨论决定高桥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法规作出决定。

(4)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级镇村干部的教育、管理、选拔和监督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干部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镇村党员干部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工作在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领导高桥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三个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环境、国土等管理工作。

(8)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高桥镇人大的职责:

(1)检查、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及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武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高桥镇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2)听取和审议高桥镇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汇报,监督高桥镇政府的工作;

(3)根据高桥镇政府的建议,决定对高桥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矩、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检查、监督高桥镇政府及办理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5)组织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高桥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批评和视察;

(6)联系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武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高桥镇区域内的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7)受理人民群众对高桥镇政府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根据高桥镇长的提名,决定高桥镇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党委备案;

(9)受理人大主席团成员、高桥镇长、高桥镇副镇长的辞职,决定辞职的,报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0)受理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辞职的,通过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备案,组织罢免补选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11)根据高桥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2)决定召开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联席会议人员的名单;

(13)办理高桥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3、高桥镇政府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高桥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3)讨论高桥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围绕财政增长、农民增收,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4)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广播、卫生、防疫、体育事业、统计、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城镇建设、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荒山绿化、滑坡泥石流治理、乡村道路建设、人畜饮水等方面的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林防火,防汛抗旱工作;

(7)受理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解决民间矛盾纠纷;

(8)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搞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保障公民的认识、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9)保护各种解决组织的合法权益;

(10)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11)加强高桥镇人民政府的自身建设,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12)执行高桥镇党委的决定、高桥镇党代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同时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决定和命令;

(13)决定召开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时间和列席人员的名单;

(14)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机构设置

机构改革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镇所辖行政区域内,除教育、卫生外的农、林、水、财政、计划生育、村镇规划、统计、新农合、劳动保障等事业单位,无论原隶属关系和编制类别如何,均实行以镇管理为主、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高桥镇国土资源所(分局)作为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管理体制不作调整。本镇国土资源所(分局)主要负责镇国土资源调查、耕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国土资源管理的执法巡查工作。

高桥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为县级部门派驻镇的行政机构,不在调整范围。

高桥镇人大、纪委、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联按有关规定或章程设置。高桥镇不设政协机构,可明确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部门派出(驻)镇的机构,要接受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领导干部的任免要事先征求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党群关系仍实行属地管理。

(一)高桥镇党政机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高桥镇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形成机构设置统一规范、职责配备科学、人员分工合理、工作运转高效的机关运行新方式。高桥镇党政机关统一设置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四个综合办公室。四个综合办公室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1、高桥镇党政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协调,具体履行机关日常党务政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统战、民族宗教、机构编制、文秘、督办、电子政务、保密、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后勤保障等职责,负责镇人大、政协、人民武装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为民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

2、高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镇(村)农村公路管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林权管理、水利建设与管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招商引资、企业管理、统计、扶贫、移民、安全生产、农民负担监督、市场监管等职责。其中,经济发展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职责主要是:负责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审核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报批。

3、高桥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卫生、食品安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等职责。

4、高桥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担法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护稳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的预防处置等职责。

(二)高桥镇事业机构。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打破部门界限,综合设置乡镇事业单位,集中力量、降低成本、拓宽服务面。高桥镇事业单位统一设置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所6个事业机构。6个事业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高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办农业、林业、水务、农业机械、畜牧兽医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治、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服务性工作。

2、高桥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原有高桥镇计划生育服务职责划入高桥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3、高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承办文化宣传、广播电视、群众性体育活动及相关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4、高桥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承办农村土地开发和利用、村镇规划、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公用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5、高桥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承办人力资源开发、劳动技能培训与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服务性工作。

6、高桥镇财政所。由县级派驻机构下放镇管理并单独设置,主要承担镇财政预决算编制、惠农政策资金兑付管理、财政资金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和组织财政收入入库等职责。

高桥镇机构综合设置后,不得再保留原单位的名称和印章,不得再以原单位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在改革期间,镇机构一律不得加挂其它名称的牌子。高桥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高桥镇机关

机构改革后,高桥镇核定行政编制33名,其中:党政领导11名,党政办公室11名,经济发展办公室4名,社会事务办公室5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2名。

(二)高桥镇事业机构

机构改革后高桥镇核定事业编制总额55名: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8名;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名;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7名;财政所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6名、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名。

(三)县级派驻乡(镇)的机构

1、县级派驻镇的行政机构:派出所、司法所、镇国土资源所(分局)。镇国土资源所(分局)暂不核定编制。

2、县级派驻镇的事业机构:镇卫生院、中小学校。编制维持原核定数不变。

五、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确定人员岗位

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楚雄州委组织部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推行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通知>的通知》(楚组通﹝2011﹞10号)和《中共武定县委组织部武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定县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竞聘上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组发﹝2004﹞2号)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考试与考察相结合;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等原则,对镇机关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6个事业机构(副主任)推行竞争(竞聘)上岗,一般工作岗位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工作人员的岗位,搞活用人制度。

六、组织实施

机构改革事关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任务艰巨。为了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机构改革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以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高桥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并由1名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集中精力,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机构改革的始终,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保证工作和改革两不误;要坚持原则、严守编制、人事纪律,切实加强监督,严格审批程序;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完成清产核资、财务移交、职责调整、机构设置、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制定“三定”规定等工作。对违纪行为从严查处,确保机构改革顺利开展。

七、附则

(一)武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武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武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上一条:武定县高桥镇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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