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 主动公开重点内容
1、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行政许可的事项及办理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6、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专项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三、 主动公开载体
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电视、印发宣传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主动公开程序
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各股室、工作站、项目服务中心获取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局办公室公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