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水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进行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三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单位的管理职能职责及其调整、变动情况;领导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内设机构职能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办事程序:主要包括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服务承诺;服务事项等。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指依法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水务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备案事项等。
(五)计划总结:主要包括单位涉及水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等。
(六)工作动态:及时报道最新水务工作动态。
(七)其它信息:主要包括有关通知公告和本单位认为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等。
(八)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
(一)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栏;
(二)水务局网站;
(三)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公开的时限
(一)本局的政府信息,自产生或发布之日起20日内公开;
(二)其它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八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及时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二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武定县水务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