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条 各室队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六)管理、服务等政策;
(七)职称评定的条件、申请办法及结果;
(八)人民警察招聘条件、程序、结果;
(九)工程招投标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武定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制度第三条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现场申请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信息;
第八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机构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机构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
第十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十一条 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公开人应当编制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目录。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信息目录应当记录公开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十三条 公开人应当将负责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县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提供电子政务信息,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由政务信息公开督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