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