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我局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包括领导简介及领导活动。
(二)机构设置。包括机构职能、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
(三)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招考及录取信息。
(四)政策法规。包括业务文件和政策解读。
(五)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职权目录总表,行政审批、处罚、征收、给付、奖励、强制、确认、裁决、规划、其他权力等分表、流程图及结果。
(六)规划计划。包括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七)财政预决算。包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招标采购。包括招标政策文件、招标采购公示、中标及实施情况。
(九)新闻发布会。包括新闻发布会计划安排和发布会实录。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包括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动态、宣传培训、主题活动、监督保障等。
(十一)重点领域。包括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整治、质量通报等情况;药品监督的政策法规、药品监管、器械监管、安全警示等情况;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相关情况。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