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农业农村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武定县经济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工作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局各股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信息股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予保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涉农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重大决策;
(三)机关权限和监督的依据、范围、程序、方式、时限、处理处罚种类、结果、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及监督、投诉举报途径等;
(四)主要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六)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七)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八)局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九)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十一)局评先评优及奖励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审计信息。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政务分开信息网;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有关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信息股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