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等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形式要求等。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第八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有关费用: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九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受理机构和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