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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日期:2018年06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武定县行政区域内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的许可。

2.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武定县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武定县民政局404室

地址:武定县文化路西段

交通方式:乘出租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1

申请书

原件

纸质

2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原件

纸质

3

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4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5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第七条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武定县民政局404室

(2)网络提交。无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网络提交:条件不具备。

(二)受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审批发证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武定县民政局404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8715096

3.网络咨询。无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直接到民政局404室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办理结果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在到达审批时限后到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武定县民政局404室,电话号码:0878-8715096,地址:武定县文化路西段;

电话投诉:0878-8712044。

网上投诉:wudingmz@163.com

信函投诉:武定县纪检监察室,通信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直接到武定县民政局404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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