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武定县范围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公告2014年2号)第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查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武定县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批准条件:
1.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批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批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武定县民政局503室
地址:武定县文化路西段
交通方式:乘出租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2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纸质 |
3 |
验资报告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4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 |
纸质 |
5 |
拟任责任人和发起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0 |
理事会和监事会名单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4 |
会员名册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文 |
原件 |
纸质 |
3 |
财务清算报告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4 |
会议纪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及副本) |
原件 |
纸质 |
6 |
印章、财务凭证 |
原件 |
纸质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武定县民政局503室。
(2)网络提交。无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网络提交:条件不具备。
(二)受理
1.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审批发证
1.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2.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武定县民政局503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8715096
3.网络咨询。无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直接到武定县民政局503室领取
(四)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办理结果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在到达审批时限后到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武定县民政局503室,电话号码:0878-8715096,地址:武定县文化路西段;
电话投诉:0878-8712044。
网上投诉:wudingmz@163.com
信函投诉:武定县纪检监察室,通信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理指南直接到武定县民政局503室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