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武定县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社会团体的许可申请。
2.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4.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武定县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批准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1)名称;
(2)住所;
(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动资金;
(6)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批准条件:
按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决议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批准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申请材料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2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纸质 |
3 |
验资报告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4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 |
纸质 |
5 |
拟任责任人和发起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7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8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9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0 |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1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2 |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3 |
社会团体章程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4 |
会员名册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3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4 |
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会议纪要 |
原件 |
纸质 |
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文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4 |
财务清算报告 |
原件 |
纸质 |
5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 |
原件 |
纸质 |
6 |
印章、财务凭证 |
原件 |
纸质 |
六、审批证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理人离任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二)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武定县民政局503室
(2)网络提交。无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网络提交:条件不具备。
(二)受理
1.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2.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3.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三)审批发证
1.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二)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武定县民政局503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武定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0878-8715096
3.网上咨询
无
(三)反馈时限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四)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武定县民政局503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武定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0878-8715096
3.网上进程查询
无
十五、监督检查
窗口投诉:武定县民政局503室,电话号码:0878-8715096,地址:武定县文化路西段;
电话投诉:0878-8712044。
网上投诉:wudingmz@163.com
信函投诉:武定县纪检监察室,通信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