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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山镇村(居)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19年04月08日   作者:   来源:狮山镇党政办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民小组财物管理,使基层经济发展与经济管理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凡从各级各部门拨入或领取款项和在基层农户中收取的各种统筹款项都必须如数在会计账上反映收支,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准搞账外冲销,杜绝乱支行为。

二、每次上账前必须严格审核收支单据,上账后必须监督核对账款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核查或报上一级协助核查。

三、杜绝公私款私存,报账员必须单独设立对公账户存折和收支流水明细账。

四、严格民主开支和审批制度。

(一)凡500元以内的支出由村(居)民小组长审批开支,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审核,村(居)委会书记审核。

(二)500元到1000元以内的支出必须通过村组干部和党支部书记决定,村(居)民小组长审批开支,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审核,村(居)委会书记审核,报责任区领导审核后才能开支。

(三)1000元到5000元以内的支出必须提交村组干部和党支部书记和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后决定(附会议记录),村(居)民小组长审批开支,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审核,村(居)委会书记审核,报责任区领导审核后才能开支。

(四)5000元至20000元以内的支出必须经村(居)民会议讨论(附会议记录),村(居)民小组长审批开支,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审核,村(社区)书记审核,报责任区领导审核后才能开支。

(五)20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村(居)民小组讨论(附会议记录),村(居)民小组长审批开支,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审核,村(社区)书记审核,责任区领导审核,报镇人民政府镇长审核后才能开支。

(六)村组发生的各种支出,凡能取得国家规定正式发票的,一律使用正式票据。属兑付给本组农户、干部的补贴、农户的征地款(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附银行转账的流水名册并盖上银行印章作为附件方可报账)、报酬和扶贫救济款可使用具有农户、干部本人签字盖章的花名册。属支付给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农户开支,必须由收款人写收条按审批程序签章后,方可报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宗教、社会团体等的捐赠支出,必须凭正式票据报销。

(七)村小组在对集体大额资金分配及村(居)民小组公益事业支取时必须召开户长会附“四议两公开”或会议记录(征地补偿资金兑付、集体资金分配、处置集体资产、集体公益事业等)。

五、严格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批制度。

(一)村(居)民小组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一律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二)1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工程必须召开村(居)民大会讨论(附会议记录),并报村社区备案方可实施。

(三)10000元至50000元内的工程必须经村(居)民小组干部和党支部书记以及村民代表召开会议讨论(附会议记录),报村社区审批,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方可实施。

(四)50000元以上的工程必须经村(居)民小组大会、村社区两级讨论后(附会议记录),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立项实施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公开、公平竞争施工,执行“四议两公开” 程序,不得由干部搞暗箱操作。工程完工后,报账时必须附工程相关材料。

(六)以村(居)民小组的名誉向上级争取项目工程,外出办公事涉及接待费用的,每餐人均不得超过30元、在接待时遵循节约的原则,不得出现烟酒等费用,并通过村(居)民小组长审批,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审核,村(社区)书记审核,并报责任区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七)村组误工费用的报销:凡是发生误工费用都必须如实填写误工费用报销单,详细列出误工事由,误工时间、误工天数等事项,经村(居)民小组干部、村党支部书记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审核、村(社区)书记或主任签字、镇责任区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误工时间必须严格执行半天或一天制,不得将误工半天按一天进行报销;开会(到村委会开会的须附村委会开具的会议证明)、到镇上办事按一天50元以内进行报销,半天按25元报销,修缮、挖沟等重体力劳动及技术工一天按150元以内进行报销,超过此标准的须开会讨论并附会议记录方可进行报销;村委会、村(居)民小组规定,给予村(居)民小组干部一年定额报销误工费的,平时不能再出现其他误工费支出单据。

(八)村(居)民小组报账时间每年最少不得不少于2次。

(九)本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小组严格执行,如出现监督不到位发生问题,将追究村委会(居)干部的责任。

(十)违反上述规定的村小组干部,一经查实,由村社区组织进行重新选举撤换,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村(居)民小组的财务收支情况,由责任区领导审核,村社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将详细收支情况进行公开(专项资金要进行专项明细公布)。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村(居)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执行情况与上级有关要求不符的,以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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