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 |
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64320m²,被毁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3.4m³,林木材积为8.04m³。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的规定。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64320元 |
2024-06-02 |
2024-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