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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山镇:从“握拳”到“握手” 温情调解破僵局

日期:2026年01月13日   作者:尹丽   来源: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    点击:[]


近日,武定县司法局狮山司法所和武定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共同联动,运用“情理法”融合的调解模式,成功调解一起因“讨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推动当事人从剑拔弩张的“握拳”对峙走向“握手”言和的圆满局面。

纠纷回顾

张某和伍某本是朋友,伍某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张某借款,却未在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多次电话向伍某催要无果后,随即邀约亲属毛某共同上门要求伍某还款,多日积怨一朝暴发。伍某与毛某从口角之争升级为肢体冲突,毛某报警后入院治疗,要求伍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费用。

调解过程

受理该纠纷后,一组调解员分别与伍某和毛某沟通,安抚各方情绪;另一组调解员实地走访张某,尽力还原纠纷全过程。调解员从各方叙述中敏锐地意识到纠纷起因系伍某与毛某因言语不当发生争执,现毛某认为伍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伍某则认为毛某也有过错,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僵持不下。考虑到该纠纷的特殊情况,调解员秉持“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调解原则,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

“面对面”调解时,对于毛某,调解员认可其受伤后主张维权的合理权利,引导其理性看待在本场冲突中自身存在的过错,并告知其在合法主张权利的同时应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对于伍某,待其将委屈、不满、愤怒一股脑发泄出来为理性沟通铺垫基础后,调解员详细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其伤害他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双方情绪有所松动之时,调解员顺势引导双方要站在对方的角度体谅事发时的情绪起伏与处境难处。

经过耐心劝解与反复劝说,伍某与毛某逐步放下了对立情绪,伍某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毛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条进行释明与核算,让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每一项费用的来源与金额,并就有争议的误工费等项目,参照相关标准和类似案例梳理出公平合理的调解建议。

调解结果

“之前觉得他(毛某)要价高,我自己算的又没有底。今天你们把标准给我讲清楚了,白纸黑字地写在这里,这笔钱,我给得心服口服。”伍某说道。“我自己也有错,以后我做事情不那么冲动了,谢谢你们为这个事奔波了。”毛某向调解员致谢。双方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握手言和。

整场调解中,调解员将“依法维权”与“互谅互让” 的理念深度融合,不仅促成赔偿款当场履行,更让伍某和毛某从冲突对立走向相互理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以案说法

若债务人有还款困难,应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延期还款或其他解决方案。债权人在索要欠款时,要保留好借条、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应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避免因催款方式过激引发新的纠纷,更不能触碰侮辱、诽谤、殴打等违法红线,否则可能从“债权人”沦为“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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