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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山镇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1年01月20日   作者:   来源:狮山镇    点击:[]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提高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依照《武定县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武定县“村账乡(镇)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狮山镇范围内所有村(居)委会的集体财务管理。

(二)镇村(社区)财务“村账镇管”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镇人大、纪委的监督下,在县财政局、县经营管理站的指导下,在镇财政所的配合下开展,由镇农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接受上级审计、纪检、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镇成立村(社区)财务“村帐镇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经站工作的副镇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在农经站负责日常事务。

(四)狮山镇农经站对村(居)委会的集体资产、资金实行代管后,村(居)委会不再设会计、出纳,只设报账员一名,报账员原则上由副主任担任。

(五)镇农经站会计、出纳及村(居)委会报账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工作离任时必须由镇农经站审计小组进行离任审计,账务事项清楚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六)镇农经站必须对村(居)委会的资产坚持“五不变,三不准,一强化”的原则,即:村(居)委会集体资产、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收益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会计核算单位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平调、借支、挪用代管资金,不准用代管资金为他人担保、抵押,不准到村(居)委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强化联签报账的审批制度。杜绝一切形式的拉用、挪用村级财物的现象。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武定县“村账乡(镇)管”管理办法》和相关纪律、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七)镇农经站资金代管的范围:1、历年积累资金;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各级各部门无偿和有偿拨给村(居)委会使用的资金;4、集体统一经营收入;5、发包及上交收入;6、集体土地征用费;7、拨给村(居)委会负责兑付和使用的扶贫救济款;8、上级拨付专款;9、“一事一议”筹资款;10、各种代收款和借贷资金;11、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处理等收入;12、集体固定资产;13、投资受益;14、捐赠款收入;15、其他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各部门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扶贫救济款和上级拨付专款与“一事一议”筹资款只能用于特定的救济扶贫对象和指定的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八)镇农经站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报账员必须加强政策理论和财会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按规定对所代管单位分别设置会计总帐、明细、固定资产登记簿,出纳现金日记帐、存款日记帐,村(居)委会报账员设置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登记簿、往来款账簿。

(九)镇农经站必须严格按照《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搞好村组财务会计核算,做到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薄、统一账表单据。村(居)委会的集体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村(居)委会资金往来必须一周内全部存入镇农经站指定的帐户,严禁坐收坐支。

(十)村(居)委会财务必须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超支,若村(居)委会帐户无结余,镇农经站一律不准其报账和开支。1、规范收入。一次性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缴入农经站专户;1000元以下的零星收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缴入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格民主开支和审批制度:1、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后可以开支。2、1000元到5000元的支出必须通过村(社区)四或六职讨论同意,附会议讨论记录,报责任区领导审核后才能开支。3、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通过村集体会议讨论记录并报责任区领导审核,经镇人民政府镇长审批后才能开支。4、所有支出单据,必须经村(社区)主任和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5、严格工程项目的管理审批制度:10000元以内的工程由村(居)委会四职或六职干部讨论通过,附有会议决定,村(居)委会四职或六职干部讨论决定后实施。10000元以上的工程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并报责任区领导审核,经镇人民政府镇长审批同意方可实施。凡立项实施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公开平等竞争招标,不得搞暗箱操作。工程完工后,通过验收合格报账时必须附工程相关材料。

(十一)为方便委托代管单位的资金使用,实行支取备用金和定期报账制度,10000元以内的备用金由村(居)委会四职或六职讨论同意附会议记录(支出用途)后支取。

(十二)各村(居)委会,报账要及时,原则上每月报账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的需书面向农经站说明情况,方可推迟报账。村(居)委会每张原始支出单据必须有“审批人、经手人(付款人)、证明人”三人签字后,镇农经站方能给予核销。

(十三)村(居)委会发生的各种支出,凡能取得国家规定正式发票的,一律使用正式票据。属兑付给本组农户、干部的补贴、农户的征地款(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附银行转账的流水名册并盖上银行印章作为附件方可报账)、报酬和扶贫救济款可使用具有农户、干部本人签字盖章的花名册。村(居)委会发生的接待费,必须注明接待单位、人数,并把每次所购食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全部列示成清单,分别由审批人、经手人(付款人)、证明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会议费必须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会议记录,并把每次所购食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全部列示成清单,分别由审批人、经手人(付款人)、证明人签字后,方可报销。村(社区)接待费支出按照镇人民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每餐人均不能超过45元)等。属支付给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农户开支,必须由收款人写收条、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人不得少于2人,按审批程序签章后,方可报销。属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宗教、社会团体等的捐赠支出,必须凭正式票据报销。

(十四)村(居)委会必须把集体物资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资造册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价值在500元下的物资纳入一般财产造册登记管理,并注明每件物资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在村(居)委会公共场所的物资由报账员负责管理),每年清理盘点一次,做好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登记簿,季末或年终进行盘点,无故遗失或损坏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十五)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召开会议研究方可购建,购买办公物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购买时按照固定资产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审批。各村(社区)财产物资必须由专人管理,确保安全,发挥使用效益。

(十六)村(居)委会财务一个季度公开一次。报账员在镇工作队和镇农经站的监督下按时进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必须按照出纳做的明细账进行公布,不能只根据农经站的会计整理出来的财务公开表进行公示。

(十七)本制度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执行情况与上级有关要求不符的,以上级要求的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武定县“村账乡(镇)管”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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