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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山镇镇级机关、站所(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1年01月20日   作者:   来源:狮山镇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级机关及站所的财务收支管理活动,降低廉政风险,根据《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制度

(一)镇机关工作人员和镇属各单位必须遵循增收节支、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账目,理好财、管好钱、做好账。

(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分管领导报送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四)开支在20000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批,开支在20000元至50000元之内的由镇长组织召开政府班子会讨论决定,开支在50000元以上的报镇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政府支出情况每季度向党委会通报一次。

(五)所有财政拨款(含差额拨款)的镇属单位的接待支出须在每月20—25日内报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上报镇长签字后,财政所审核手续完备、票据合规后方可报销,特殊情况可顺延。

(六)机关及各站所的财务收支,由分管领导一个季度审核一次,并进行公开。年初下达各项经济指标收费项目的收入及其它有关收入,各站所都要按第五点要求统一财务管理,机关及各站所严禁私设“小金库”,更不得私分、挪用款物,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

二、有关要求

(一)镇级机关、各站所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站所所有收支统一管理,集中建账,分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钱、账、物分离,即:管物不管钱账,管账不管钱物,管钱不管账物。禁止用白条结算。站所财物收支及库存结余实行月结月报,应在下月上旬分别向各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通报上月收支结存情况。

(二)各站所应做到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按照预算拨付,超支自负。

(三)严格财经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证明、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和不入账。

(四)因公出差、下村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表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金额,报销出差补助的不再报销就餐费。凡填报不实者,各站所负责人可拒绝签字,办公室可拒绝审核,财会人员拒绝报销。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经该站所负责人安排,各中心、站所负责人出差需告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凡未经站所负责人、镇领导安排,自行外出的,其一切开支自负。镇领导下村需告办公室知晓,外出出差必须报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出行,否则,作旷工缺勤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负。

(五)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出差一律不得向财务提前支款,一律使用刷卡方式支付住宿费等费用,带回小票进行报账。

(六)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按照结算、存入、支拨、转借的要求,做到手续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由于保管不当,出现短款、丢失或失盗等现象,责任自负。

(七)站所(中心)公务接待参照镇人民政府公务接待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楚雄州“禁酒令”和严禁进行同城接待。违规进行同城公务接待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机关所用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需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领用,否则,费用自负。

(九)外出培训开会统一乘车、安排食宿的不得再报销差旅费,只能报销途补。

(十)本制度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执行情况与上级有关要求不符的,以上级要求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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