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王树荣 性别:男出生日期:199*年*月*日
现住址:武定县白路镇古黑村民委员会下平子村*号
户籍地址:武定县白路镇古黑村民委员会
本机关对王树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王树荣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武定县白路镇古黑村委会下平子村“土瓜地外边”山林处扩挖路面,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询问笔录;(3)鉴定意见书;(4)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6)书证等证据为证。2025年5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王树荣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白政罚权告〔2025〕02号),告知王树荣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王树荣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王树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1.《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的规定2.《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4.《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的理由。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擅自改变林用途;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权基准》违法程度:1.情节轻微;违法情节: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 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2亩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一般;违法情节: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违法情节: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王树荣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王树荣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5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92平方米×(10+13)元/平方米×1倍=4416元(大写:肆仟肆佰壹拾陆元整)。
上述罚款,王树荣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武定县白路镇财政所将罚款缴纳到:国家金库武定县支库,(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1001)。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王树荣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https://xzfy.moj.gov.cn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