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今年3月以来,武定县公安局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的部署要求,打破传统思维、再造警务流程,全面落实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国通办”、“户籍业务全县通办”,打破地域管辖“痛点”,实现业务“全县无差别受理”,让群众可以在武定县政府服务中心户政服务窗口及全县任意一个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户口迁移、民族变更等24类户籍业务,进一步精简业务申办材料,真正把“就近就便办,马上就办、只让群众只跑一次”的庄严承诺落到了实处。
凡户籍在武定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民,均可持具有法定效力或法律效力的材料自愿就近到武定县政务中心武定县公安局户政服务窗口及全县12个公安派出所(狮山派出所、九厂派出所、猫街派出所、高桥派出所、插甸派出所、白路派出所、环州派出所、东坡派出所、田心派出所、己衣派出所、万德派出所、发窝派出所)中任意一个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办理户籍业务。
户籍业务全县通办业务范围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三)出生落户;
(四)死亡注销户口;
(五)入伍注销户口;
(六)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社区落户;
(七)未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回入学前原籍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落户;
(八)未就业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九)引进人才城镇落户;
(十)购房落户;
(十一)退伍转业军人落户;
(十二)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十三)跨省结婚迁入落户;
(十四)省内结婚迁入落户;
(十五)收养落户;
(十六)变更民族成分;
(十七)变更婚姻状况;
(十八)文化程度变更;
(十九)住址变更;
(二十)《居民户口簿》的申领;
(二十一)《居民户口簿》换领;
(二十二)《居民户口簿》补领;
(二十三)重名查询;
(二十四)居住证查询等。
“户籍业务全县通办”各项业务所需材料
按照国务院“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材料,方便群众办事。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免交材料);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免交材料);
(三)出生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DNA亲子鉴定书》。2、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拟落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四)死亡注销户口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或其它足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3、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缴销)和《居民户口簿》(签注后发还);
(五)入伍注销户口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复印件(须交验原件);3、《居民户口簿》(签注后发还);
(六)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社区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复印件(交验原证);3、就业报到(登记)证或招聘录用文件、通知、劳动合同等复印件;4、单位同意接收证明;5、居民身份证;6、户口迁移证(跨省迁移的学生提供);
(七)未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回入学前原籍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复印件(交验原证);3、报到(登记)证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省内大中专毕业生无须提供);4、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5、居民身份证;6、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入地为人才交流中心的免交);7、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城镇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交验原证);
(八)未就业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回入学前原籍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复印件(交验原证);3、报到(登记)证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省内大中专毕业生无须提供);4、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5、居民身份证;6、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入地为人才交流中心的免交);7、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城镇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交验原证);
(九)引进人才城镇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人社局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3、社区民警调查意见或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4、拟落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十)购房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须交验原件);3、拟落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十一)退伍转业军人落户所需材料:1、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2、转业证或退伍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3、接收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免交);4、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属关系证明,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5、《房产证》或《住房证明》;6.《军人有效证件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义务兵不需提供);
(十二)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3、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4、共同居住证明(到受理窗口领取实际居住或共同居住证明登记表填写);5、《居民户口簿》;
(十三)跨省结婚迁入落户所需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拟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3、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4、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城镇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交验原证)。具备以上材料的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到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登记入户;5、书面申请;
(十四)省内结婚迁入落户所需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拟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3、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4、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城镇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交验原证);5、书面申请;
(十五)收养落户所需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3、书面申请;4、其他(如收养人已婚,提供结婚证);
(十六)变更民族成分所需材料:1、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公民变更民族审批意见书;2、拟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3、书面申请;
(十七)变更婚姻状况所需材料:1、《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拟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3、书面申请;
(十八)变更文化程度所需材料:1、《毕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拟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
(十九)住址变更所需材料: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须交验原证)或能够证明新住址的证明材料;2、《居民户口簿》;3、书面申请;
(二十)《居民户口簿》申领所需材料: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十一)《居民户口簿》换领所需材料:原《居民户口簿》(缴销)。
(二十二)《居民户口簿》补领所需材料: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十三)重名查询。(无须提交材料)
(二十四)居住证查询所需材料:查询人居民身份证。
"户籍业务全县通办"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申请。户籍在武定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民均可自愿在武定县任一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办理本规范指定的户籍业务。
(二)受理。符合条件,县政务中心公安户政服务窗口及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均需受理。
(三)告知。县政务中心武定公安户政服务窗口及各派出所受理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或视情启动户籍业务办理容缺机制。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要派出所领导或县公安局领导审批的,当日办结;需报市局以上领导审批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实行“全国通办”
一、受理范围
全国范围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实行“全县通办”,在武定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户籍来武人员可就近至本县政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及任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提供纸质居民户口簿(提供电子户口簿的,暂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无法提供整本纸质居民户口簿的,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个人信息页;未满16周岁的,提供申请人及监护人加盖公章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个人信息页(未登记监护人和申请人亲属关系需提供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对外省市集体户的,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户籍证明或个人户口卡之一。对学生集体户,提供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学生证等材料。
(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
一是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是就学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证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对学龄前儿童,可提供父母一方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证明材料)。
三是居住证明,包括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办证流程
(一)前往就近受理点,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相关申请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办理。
(二)经身份初核符合规定的,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图像信息
(三)选择领证方式。
(四)核对《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确认信息无误后签字。
(五)取得《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领证方式
(一)受理点领取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至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不通过除外)。
1.申请人无法亲自领取的,可在办理时向受理点当面提交《居民身份证领证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及《居民身份证领证委托书》至受理点领取。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含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申请人领取居民身份证,可由监护人代领,提交领证凭证、核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二)自愿选择委托邮政速递方式领取
1.申请人可在办理时自愿选择委托邮政速递方式领取证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不通过除外)。邮政速递范围为全国范围内,邮政部门收取每证每件15元。
2.选择邮政速递但申请人无法亲自签收的,经邮政速递员与申请人本人确认,通过领证凭证签收。如未能妥投,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本人前往受理点领取。
武定县户政窗口咨询服务电话:
武定县公安局驻政务中心户政服务窗口:0878-8712179;
狮山派出所:0878-8711285;
九厂派出所:0878-8834110;
高桥派出所:0878-8830110;
猫街派出所:08788860110;
插甸派出所:0878-8716110;
白路派出所:0878-8831110;
环州派出所:0878-8866110;
东坡派出所:0878-8865110;
己衣派出所:08788863110;
万德派出所:0878-8862110;
田心派出所:0878-8864110;
发窝派出所:0878-88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