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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起纠纷 上门调解暖人心

日期:2022年03月2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自古以来,“孝”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字在中国人心中重似千斤,是每个儿女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近日,武定县司法局万德司法所经多方努力,以道德的感化唤醒亲情的回归,成功调处一起七旬老人赡养纠纷,解决了老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纠纷回顾

家住万德镇的白某已年过古稀,其与老伴共育有三个儿子,长子与次子均在家务农,三子打零工。在老伴去世后,白某便一直与三子生活至今。白某的长子与次子虽在家务农,但却甚少尽到赡养义务,白某的生活和医疗等各项开支均由三子承担。白某因要求长子与次子像三子一样承担同等的赡养义务,负担其生活费和医疗支出,多次向万德村委会反映,但均协商未果,白某于是请求万德司法所协调解决。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随即向村委会干部了解情况,并前往白某家实地走访,全面了解白某的诉求。考虑到赡养案件的特殊性和白某的实际状况,调解员意识到该纠纷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若是建议白某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不仅所需时间长,三兄弟还要对簿公堂,白某即便赢了官司,还要面对亲情裂痕难以修复的窘境。故而该纠纷只有通过调解,多做子女的教育感化工作,才能从根源上修复亲情,将白某的赡养问题落到实处。

调解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详细了解四方的矛盾点后,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从“法”与“情”两方面分别入手。调解员一面循循善诱,鼓励各方当事人在说出心里话的同时也学会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各自的难处;另一面调解员细心讲解赡养老人是子女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耐心开导白某的长子和次子“孝敬父母,也是给自己的儿女做榜样”。

调解结果

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终于解开了各方的心结,并就白某日后的衣食住行、生活起居等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白某仍由三子负责照料,医疗费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三人每月给付白某300元的生活费。三个子女均表示会好好赡养年迈的母亲,以报答其养育之恩。至此,白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员有话说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作为子女,应该明白对父母履行的赡养义务不仅限于给付赡养费,还要多照顾父母的生活,关爱其心理健康并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家和,才能万事兴。

(图为纠纷调解现场)

(图为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图为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以案释法

1.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继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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