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县人民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央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的指示、批示精神,继续贯彻落实脱贫攻坚系列政策和惠民措施,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使全县经济和社会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城乡常住居民收入实现稳步回升。
一、城乡居民收入完成情况
据省、州调查队反馈,2020年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180元,比上年增加1507元,增长4.0%,其中工资性收入29798元,比上年增长4.3%;经营性收入1632元,增长3.0%;财产性收入3633元,增长3.2%;转移性净收入4117元,增长2.9%。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916元,比上年增加811元,增长7.3%,其中,其中工资性收入4708元,比上年增长4.8%;经营性收入5929元,增长9.1%;财产性收入63元,增长155.3%;转移性净收入1216元,增5.6%。
二、城乡居民收入的主要特点
(一)城镇常住居民收入的主要特点
1.工资性收入是主要来源和主要组成部分。2020年,我县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加上退离休人员工资在内,人均工资性收入达34799元,占比达88.8%,工资增长对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202.2%。工资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一是疫情防控有力,将疫情的影响降到最小限度;二是复工稳产措施有力,使经济得到尽快恢复;三是大力开发城乡就业岗位(公益性岗位)和劳动力输出转移就业;四是认真落实各项利民、惠民政策,确保扶贫力度不减;五是县委、县政府积极落实资金,补发全县干部职工2017年、2018年综合绩效考核奖金;六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晋级进档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经营净收入加快增长,减税降费成效明显。2020年,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家庭经营净收入1632元,同比增加48元,增长3.0%,在全球疫情影响严重的情况下,这一增速来之不易。主要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对复工稳产恢复实体经济的高度重视,全面实施增值税税率下调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生猪及畜牧业价格的上涨,带动全县城镇常住居民家庭经营净收入加快增长。
3.财产性收入是重要来源。2020年,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3711元,同比增加192元,增长5.5%,占比8.9%,主要来源是房租收入和政府工投定向融资付息收入,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房租收入已逐步成为我县城镇居民重要的收入来源和以房养老新时尚。政府定向工投融资付息的及时兑现发放到位,也成为今年我县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4.转移性净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重要补充。2020年,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转移性净收入为4117元,同比增加117元,增长2.9%,占比达10.5%。主要得益于城乡居民退休金和基础养老金的持续增加,低保标准的提高,医保报销范围的扩大以及个人工资所得税标准提高等惠民政策的实施。
(二)农村常住居民收入呈现特点
1.经营性收入仍是我县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20年,我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经营性净收入为5929元,同比增加493元,增长9.1%,占比达49.8%,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60.8%,成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主要原因:一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使得粮食、烤烟、青豌豆、畜禽养殖等传统优势产业也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提升。二是随着脱贫攻坚力度的加大,引进龙头企业,大力投入产业扶贫资金,加快发展特色林果、蔬菜等特色种养殖,农业产业规模化、特色化进一步形成。三是生猪价格大幅上涨,带动其他畜禽价格也不同程度上涨,促进了农村居民收入增加。
2.工资性收入占比逐步加大。2020年,我县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4708元,同比增加214元,增长4.8%,占比达39.5%,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26.4%。主要原因:一是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岗位逐步增加。二是脱贫攻坚力度不减,扶持政策不变,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三是乡村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生态护林、河道(湖泊)维护等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增加。
3.转移性收入继续保持增长。2020年,我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转移性净收入为1216元,同比增加65元,增长5.6%,占比达10.2%。主要原因:一是劳动力转移力度加大,成效显著;二是稳产复工成效明显;三是低保标准提高。2020年6月日起全州城镇低保标准由610元/人月提高到640元/人月,农村由4200元/人年提高到4500元/人年。2020年全县纳入农村低保保障8764户15742人,占农业人口的7.31%,发放保障金6774.5万元;四是国家加大对“三农”扶持力度和脱贫攻坚的力度,农村居民得到的实惠增多。五是医保报销范围的扩大和报销比例提高逐步提高。
4.财产性收入有重大突破。以前我县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极少,脱贫攻坚以来,由于大力引进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加快了土地流转,使农村居民又多了一项收入来源。人均财产性净收入由2018年的7元,增加到2019年的24.8元,2020年的63.2元,有了重大突破,增长155.3%。主要有土地流转收入、设备出租收入、房租收入和农业合作社分红等,收入渠道逐步变宽。
5.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镇,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各项措施的落实,使得农村居民的收入得到较快增长,增速高于城镇居民,城乡差距逐步缩小。。2015-2020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分别是12.0%、10.1%、9.8%、9.4%、10.6%和7.3%,分别比城镇高2.2、0.8、0.9、1.0、1.8和3.3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15年的3.5:1缩小到3.29:1。
三、问题及建议
(一)城镇居民收入渠道单一。从调查资料可以看出,我县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工资收入,如果加上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在内,工资收入的比重达到了整个城镇居民收入的90%,渠道比较单一,受政策的影响较大,如果没有增资政策的支撑,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将十分困难,政府在用足用好增资政策、增加就业岗位的同时,要对那些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劳动技能人群开辟一块绿地,使他们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拓宽就业渠道,增加群众收入。
(二)贫富差距明显。2020年调查户中,城镇居民收入最高户和最低户之间的差别达到12.09倍,农村居民之间达14.47倍,差距明显。要特别关注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难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走出困境,缩小贫富差距。
(三)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形势不容乐观。2020年是我县脱贫摘帽之年,脱贫攻坚力度大,扶持政策多,贫困户享受到的实惠也多,使得收入增长较快,2020年脱贫退出以后,如何做好巩固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解决农村居民增收难的问题是个重要课题。要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强化产业扶持,做到脱贫不脱钩,使农村居民的收入能够持续增长。
(四)调查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从2020年的情况看,有的调查点对城乡住户调查工作重视不够,部分调查户配合程度差,记账不及时,漏记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调查的数据的真实性,各调查点社区、村委会要加强对辅调员、调查户的管理和监管力度,做到及时、如实记账,确保数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