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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工伤认定公示2025年第4号

日期:2025年05月12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杨聪等9位同志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聪,男,万德镇自乌村委会细咪节村人。2024年4月16日下午15:35分左右,杨聪在武定县“己衣镇、万德镇、田心乡”通三级公路建设项目“发窝标段支砌挡墙施工中”,不慎被石头击伤左眼。由于无法提供与云南宏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拟不予认定为工伤。

2、孙平,男,武定县猫街小学教师。2025年3月6日下午17:00分,孙平在进行猫街镇招银小学学生食堂安全隐患排查时不慎滑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李建德,男,武定县公安局民警。2025年3月21日早上9:28分,李建德和同事准备前往狮山镇幺鹰村委会土瓜地村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在下到二楼楼梯口时不慎跌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王云庄,男,武定县近城小学总务副主任。2025年3月20日中午15:30分,王云庄到近小校本部教学楼施工现场验收三楼柱筋时不慎摔倒崴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唐琼,女,武定县近城小学教师。2025年4月3日早上7:45分,唐琼前往操场准备做工间操时不慎滑倒崴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杨雨晴,女,中国农业银行(武定县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2025年3月21日下午17:00分左右,杨雨晴办理公务结束乘坐单位车辆回到单位时,在支行院子下车过程中不慎扭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彭应华,男,武定县公安局民警。2025年3月31日,彭应华根据工作安排前往东坡乡侦办案子,因突发疾病于4月1日15:10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视同工伤。

8、樊香,女,云南丛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2日早上9:26分,樊香在思源学校食堂砍肉过程中,不慎切伤左手食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罗建明,男,武定县统计局公务员。2025年3月31日早上8:25分,罗建明在县统计局314办公室准备前往开会时不慎跌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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