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杨开武等7位同志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开武,男,武定县人民医院医师。2025年1月27日17:55分在下班途中骑摩托车经过盛世家园小区后门时与小区出来的小车相撞导致右腿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谢正金,男,重庆贵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工。2024年12月18日下午17:50分在武定县旧城改造狮山大道二期A17栋安装吊栏过程中不慎被吊栏压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李沁天扬,男,武定县人民法院驻村工作队员。2025年1月15日下午14:15分在尼嘎古小村走访农户途中不慎被流浪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盛明君,男,武定县猫街中学教师。2025年2月17日上午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全力抢救于当日15时57分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5、杨云龙,男,武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协管员。2025年2月12日早上9:05分,在武定县九猫公路查处交通违法过程中被摩托车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薛凯仁,男,武定县己衣镇派出所干警。2025年2月12日17时34分在武定县己衣镇己衣村委会大村村民涉案人员家中开展搜查时不慎从约3米高的楼梯滑落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龙焕章,男,武定县中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2025年3月2日夜间01:10分在武定县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社大楼二楼上夜班时突发疾病,于2025年3月4日夜间0:05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至3月30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