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熊国富等10位同志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熊国富,男,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硐采工。2024年10月30日晚上21:00分,熊国富在大宝山矿段6号硐北4穿巷道进行打眼工作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李德清,男,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硐采工。2024年11月11日早上6:10分,李德清在大宝山矿段西部硐2251主巷道进行打眼作业时被滑落的岩石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陈镜,女,武定惠佳乐商业有限公司营业员。2024年11月16日晚上21:30分,陈镜与同事李玉英一起去公司一楼搬运货物时不慎摔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付思银,男,武定益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炉前工。2024年11月26日晚上19:10分,付思银在公司8号炉车间上班时被突然倒下的氧气瓶砸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莫光有,男,瑞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泥工。2024年11月17日下午17:00分左右,莫光有在武定县翡翠庄园小区三期工地泥工班组干活时不慎被跌落的砖块砸伤手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张虹岚,女,武定县狮山镇卫生院中医科工作人员。2024年12月6日早上9:45分,张虹岚在县人大篮球场上进行武定县第二十四届“健身杯”职工篮球比赛争夺篮板球时与人相撞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徐小唐,男,云南鸾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专职消防员。2024年11月20日晚上22:08分,徐小唐同插甸镇派出所民警在插甸镇团结坝公路执勤过程中被无证无牌摩托车强行闯卡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李建金,男,云南鸾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驾驶员。2024年12月4日早上8:50分,李建金在武定县体育馆参加武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健身杯”职工篮球赛过程中不慎跌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李东,男,武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察大队协管员。2024年12月6日下午15:25分,李东在参加2024年职工篮球健身杯比赛中与对方球员抢球时发生碰撞致右侧肋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0.吴志文,男,云南省武定第一中学体育老师。2024年12月4日早上10:30分,吴志文参加2024年职工篮球健身杯比赛被对方球员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月7日至1月11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