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及区域
(一)禁放时间: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
(二)禁放区域
1.县城区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和北片区集中办公区;
2.西和湿地公园、乌龙河公园、东岳公园等公园;
3.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加油站、变电站、液化气充装销售站、大型超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部位;
4.山林、车站以及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企业(店铺或单位)及周边;
6.文物保护单位。
相关部门应对上述区域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防范提示工作。
二、有关要求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要各司其职,严厉查处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对禁放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办理进行管控,狮山镇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各社区禁放工作落到实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要密切监测城区空气质量和趋势变化,县气象局做好天气预警。当出现污染天气时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降尘、抑尘等有效措施降低污染。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予劝告和制止,劝告和制止无效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8729126;县应急局0878—8712110;县公安局110;县消防救援局119;县市场监管局12315。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以上通告,树立安全文明、绿色健康的生活新理念,选择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欢度节日。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