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云南武定产业园区管委会、中央省州驻武各单位:
《武定县房地产去库存十条措施》已经十五届县委第124次常委会会议、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房地产去库存十条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动武定县五证齐全的商品房供需平衡,实现武定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严格执行中央、省、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政企双补”政策。凡在武定县购买五证齐全的新建商品住房的,由财政给予购房成交总价1.5%的补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房总价2%+1万元的让利。购房时二孩家庭财政给予0.5万元的补贴,三孩家庭财政给予1万元的补贴,二孩、三孩家庭认定应符合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国家生育政策;购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新建车库(车位),财政给予每个0.2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实施团购优惠政策。购买人在武定县同一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团购3套及以上五证齐全的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企业给予每套不少于购房总价2%的优惠。(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补贴政策。纳入自然资源部核准的云南省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库(2024—2026)中的武定县辖区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购买五证齐全的新建商品住房,除享受中央、省州规定的补助外,县财政再给予每户1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人才购房补贴政策。2022年9月1日以后从国内外引进的博士、硕士人才入职我县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购买五证齐全的新建商品住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以上第一、二、三、四条政策可叠加享受补贴,每套住房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五、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武定县市场重新购买五证齐全的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执行。二是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六、实施“购房可入学”政策。购买五证齐全的新建商品住房后,其子女满6周岁时,教育部门按监护人提供的商品房不动产权登记证或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读一年级。(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狮山镇人民政府)
七、充分发挥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协调商业银行对合规“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武定金融监管支局、县级金融机构)
八、提升预售资金使用效率。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上个月无工程款支付拖欠投诉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开发项目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允许使用监管账户里的全部资金用于本地在建地产项目建设。排查认定的涉险房地产项目不在此优化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内。(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定金融监管支局、县级金融机构)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5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5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再上浮10%。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5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再上浮10%。异地缴存职工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我县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二是降低房贷利率、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落实新增及存量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降为15%。(责任单位: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武定管理部、武定金融监管支局、县级金融机构)
十、确保补贴政策惠及群众。房地产及相关企业应当诚信经营,禁止恶意涨价,恶意炒作,确保政策窗口期政策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
本措施自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5日,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