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我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障空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城市建成区、乡集镇、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公路沿线50米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时段: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发布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管控期间。
二、禁烧范围:城市建成区、乡集镇、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公路沿线50米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禁烧时段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枝落叶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
三、鼓励和推进综合利用。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肥料化利用和秸秆快速腐熟技术,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四、严肃依法查处。在禁烧时段,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