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楚财监〔2023〕13号)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8月7日至9月20日对中共武定县委宣传部2022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违规事实和相关法规,对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违反公务接待事实以及处理决定
2022年3月14号凭证、3月16号至25号凭证、6月26号至27号凭证、9月27号凭证,支付接待费14,475元,没有接待审批单和接待函。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共武定县委办公室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和《进一步规范县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武办发〔2019〕18号)的通知“第九条 …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来函内容,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第十条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有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牵头单位、陪同领导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列为财务报销凭证。”的规定。
决定:因上述接待确实发生、按规定应该给予接待,对相关人员免于处罚。在今后的公务接待中,严格执行中共武定县委办公室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和《进一步规范县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武办发〔2019〕18号)相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规范公务接待工作。补齐补全2022年前公务接待中缺少的接待函和接待审批单,在2023年的公务接待中规范接待审批手续,严禁出现审批漏洞。
二、违反会计科目使用事实以及处理决定
2022年4月5号凭证支付票据邮电费的884元、2022年3月1号凭证取得利息收入752.43元、6月2号凭证取得利息收入621.01元、9月14号凭证取得利息收入462.03元、2022年4月10号凭证上缴利息收入752.43元、10月3号凭证上缴利息收入462.03元、12月31号凭证上缴利息收入,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决定:因属账务处理错误,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免予处罚。建议财务人员加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会计业务核算水平,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三、违反填制记账凭证有关要求的事实以及处理决定
2022年11月5号凭证支付47,670元保证金没有情况说明、2022年12月6号凭证支付公车燃油费16,000元没有加油明细、2022年12月18号凭证支付公车交强险300元摘要与原始发票不相符、2022年12月21号凭证收到的武财预[2022]185号延安精神研究工作经费85,680元与12月27号拨回零余额账户武财教〔2022〕42号资金支付的85,680元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摘要内容不符。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的规定。
处理决定:因属账务处理错误,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免予处罚。建议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将缺失的原始单据补齐,按原始单据的内容调账,真实核算和反映各项预算支出实际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财政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