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杨建平等4名受伤职工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杨建平,男,武定县狮山镇麦岔村委会喜鹊窝村村民。杨建平于2007年4月至2017年2月,曾在武定县盛源钛业有限公司从事洗矿、选矿和炉前工工作,接触粉尘职业危害因素,累计9年10月。2021年11月17日,杨建平的伤情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张忠,男,武定县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助理。2022年8月8日上午,张忠按时到单位上班,8:40许他感觉身体不适、胸闷心慌,便到分管的姚副检察长办公室里请假准备去看病休息,姚副检察长询问其情况后随即同意,随后,张忠自行驾驶私家车离开单位。9:20左右,第三检察部的李主任打电话给姚副检察长,向其汇报了县市场监管局当天下午要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请县检察院安排人员一起参加执法检查。11:21,姚副检察长打电话询问张忠的身体恢复情况,张忠表示回家休息以后,身体不适的感觉已经得到缓解,下午可以正常到单位上班,姚副检察长便安排张忠下午按时到单位,带领第三检察部的小马及驾驶员小王一起参加联合执法。14:00左右,张忠着检察制服夏装,从家中(张忠家住县医院职工住宿区)步行至县医院东大门口,准备乘坐25路公交车到单位(25路公交车在县医院东大门口没有停靠站点,因正常路线封闭施工而改道县医院东大门口经过)。14:07,25路公交车在县医院东大门口停靠,张忠上车用手机扫码支付车费后,走到后门前面的单座座位坐下,公交车行驶到武一中红绿灯路口左转驶向狮山大道牌坊时突然发病,整个人身体向后仰,双臂张开,双拳紧紧握着,手机也掉落在车厢地板上,口中发出“啊、啊”的声音,同车的乘客发现后叫公交车司机靠边停车,同乘的县人民法院杜法官见状后急忙起身来到张忠的身后把张忠扶住。公交车司机停稳车辆后来到张忠跟前查看,看到张忠病情比较严重,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向公司调度室做了报告,随即将车辆开到县医院东大门口,14:14左右,县医院的120救护车到达公交车停靠点,医护人员随即上公交车对张忠进行抢救,14:57左右,张忠被转入县人民医院继续抢救,15:35,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视同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3、谢正军,男,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2022年9月15日22:00许,谢正军带领张秀松等4名辅警在狮山镇罗婺路老妇幼保健院路口进行交通违法查处,22:45,车号牌为云EF6088的小型轿车沿罗婺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老妇幼保健院门口时,遇到警察查车便急刹车将车辆停在车行道上,武姓驾驶人下车后由道路西侧向道路东侧疾跑,站在道路西侧人行道上的谢正军随即向武姓驾驶人追去,追到道路东侧不慎被逃跑的武姓驾驶人撞倒,造成谢正军左臂受伤,随后,4名辅警急忙开车将谢正军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侧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2.左尺骨冠突骨折;3.左肘关节半脱位;4.左腕部软组织擦挫伤。2022年9月19日至9月27日,谢正军被转往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桡骨远端骨折(左侧);2.尺骨冠状突骨折(左侧)。2022年9月28日,谢正军被转往武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术后切口未愈合。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徐济云,男,武定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2022年9月21日18:20,徐济云下班后驾驶云ELR303号电动摩托车回家,在狮山镇永吉村公租房入口道路上与云AA70J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徐济云头部及全身多处挫伤,随后被拦下的出租车送往武定中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肘关节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左前臂上段软组织挫裂伤;3.左膝关节挫擦伤。经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徐济云不承担事故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5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股反映,联系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