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委托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作为集中行使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妇幼卫生等卫生健康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武定县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章的相关规定开展。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依据上述有关规定赋予的行政职能,负责武定县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检查、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与执行,集中行使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妇幼卫生等卫生健康执法职权。
(二)上述法律、法规及涉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部门规章等如有修改、补充、增加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三)对武定县行政区域内的监管领域依法开展卫生行政检查。对武定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行政处罚由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决定,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或特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项须报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审定决定。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或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均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组织须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委托机关,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自2026年1月13日起生效。
四、委托机关
单位名称: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五、受委托组织
单位名称: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