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武定县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武定县自然资源部门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武定县第一批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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