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正文

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1年09月2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城镇管理工作,彻底解决脏、乱、差的现象,打造市容整洁、环境干净、美丽宜居、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进一步推进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城镇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城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杂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

(三)将建筑垃圾或者未燃尽的煤渣、炭灰、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在公共区域擅自张贴、喷涂广告、吊挂物品;

(五)在道路、公共场地清洗车辆、排放废水;

(六)在临街建筑物外侧安装外置式烟道、防护栏(网)等;

(七)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若有违反,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晚11点至次日晨7点之间擅自进行建设施工、加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的;

(二)晚11点至次日晨7点之间在城镇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娱乐活动;

(三)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和装置招揽顾客、宣传、促销商品的;

(四)文化娱乐场所产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

违反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化行为

(一)践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二)在公共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停放车辆;

(三)向公共绿地、水体倾倒垃圾、废液;

(四)侵占、毁损公共绿地、树木、水体、绿化设施;

(五)在水体管理范围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若有违反,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移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二)擅自接用道路照明电源、给排水管、消防等设施;

(三)在地下管廊、管道上钻探、打桩、堆压物品;

(四)擅自设置道路出入口、路沿石边坡;

(五)占压、堵塞、损坏无障碍、给排水、防洪等设施、设备;

(六)移动、毁损窨井盖、路名牌、环境卫生等设施;

(七)擅自安装或者拉设外露、架空管线;

(八)其他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若有违反,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城镇规划区禁止私设广告牌(匾)、城乡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的地点、形式、高度、规格及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灯箱、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陈旧、破损、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若有违反,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城镇规划区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免疫,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他人生活。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犬只和导盲犬外,禁止携带其它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若有违反,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拴)养,不得放养。携带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其它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若有违反,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城镇规划区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停放车辆。若有违反,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城镇规划区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禁止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若有违反,将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城镇规划区禁止临时占用城乡道路、公共场地举行活动或者在城乡道路上施工作业,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若有违反,将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城镇规划区禁止私搭乱建,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活、生产经营场所。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设备、工具;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在建违法建(构)筑物、设施,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承揽违法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配合查处。若有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置。

十一、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商铺要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不得有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十乱”现象,保持责任区内秩序良好、卫生整洁、绿化完好、设施无损,自觉维护职责范围内的市容环境。

十二、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管、环保、卫健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有禁不止破坏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从2021年10月1日起,对城区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将不定期在相关媒体进行随机曝光。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通告》要求,对乡镇集镇开展管理整治工作。

广大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配合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工作,自觉维护好我县城镇形象;全县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支持并配合整治工作。在整治过程中,对于威胁工作人员、抗拒不听劝阻、阻碍整治、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县城区和各乡镇监督举报电话:武定县公安局:110 0878—8711459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8—8712709楚雄州生态局武定分局:0878—8878226武定县农业农村局:0878—8712254武定县卫生健康局:0878—8711104武定县自然资源局:0878—6034909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8811986武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8729126狮山镇人民政府:0878—8712155猫街镇人民政府:0878—8860066高桥镇人民政府:0878—8830088插甸镇人民政府:0878—8833114白路镇人民政府:0878—8831000环州乡人民政府:0878—8866000东坡乡人民政府:0878—8865001田心乡人民政府:0878—8864008发窝乡人民政府:0878—8861017万德镇人民政府:0878—8862008己衣镇人民政府:0878—8863104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上一条:武定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县城集中开展病媒生物消杀的公告
下一条: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第三季度青年见习补贴公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