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全县火化区范围内将严格执行殡葬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划定火化区范围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楚雄州火葬区调整划定的批复》(云民办发〔2020〕31号)和《楚雄州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划定火葬区范围的通知》(楚殡改办〔2020〕3号),除已划定为火化区的五个乡镇外,省、州已批准高桥镇、白路镇、环州乡、东坡乡、田心乡、发窝乡、万德镇、己衣镇8个乡镇66个村委会802个村(居)民小组划定为火化区,并进行了公告。至此,我县辖区已全部纳入火化区管理,火化区范围包括:
(一)武定县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武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死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死亡人员;民政部门集中供养死亡人员;因传染病死亡的人员。
(二)全县11个乡镇136个村(社区)辖区范围内所有死亡人员,含在我县辖区内死亡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二、火化区火化执行时间
(一)第一批火化区执行时间
自2019年12月1日零时起,第一批纳入火化区的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州驻武各单位死亡人员,以及狮山镇、高桥镇(9个村委会)、猫街镇、插甸镇、白路镇(4个村委会)死亡人员已全面执行火化入公墓安葬政策。
(二)第二批火化区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第二批纳入火化区的高桥镇8个村委会(高姑拉、树沟、庄良、己梯、小河、弯腰树、尼嘎古、西菊拉)、白路镇6个村委会(古黑、三合、洒布柞、岔河、毕家、小井)死亡人员,环州乡、东坡乡、田心乡、发窝乡、万德镇、己衣镇所有死亡人员执行100%火化、100%入公墓集中安葬。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10个少数民族除外。
三、落实惠民殡葬补助政策
除财政供养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含九十年代企业改革改制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就业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进一步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补助。
(一)免除遗体火化费和遗体接运费(云南省发改委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批准的标准),实行先缴费后申请补助。
(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且墓穴面积符合国家规定或采取生态葬法的,给予死者家属4000元的补助。(符合条件进入乡镇管理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安葬的,不收取安葬费用,同时不再享受此项补助政策。)
(三)死者属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群体再予以1000元的补助。
四、严格执行殡葬法规
(一)火化区禁止遗体土葬;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二)禁止制造和销售棺木和石碑等土葬用品。在全县辖区范围内,禁止加工、制造、销售各种棺木、石碑等土葬用品,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取缔和查处。
(三)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四)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五)禁止修建活人墓、大墓、豪华墓。全县辖区范围内严禁修建活人墓;严禁翻修扩建大墓、豪华墓;严禁在公墓以外修坟建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林地修建殡葬设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对“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内已存在的大墓、豪华墓,由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发动群众采取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活人墓限期进行拆除。
五、倡导文明殡葬新风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要积极倡导移风易俗,传递文明理念,弘扬尊重生命、孝亲敬老、慎终追远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丧葬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特此通告。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