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8〕75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19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十四届县委第115次常委会会议、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请求废止《武定县阿庆争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征地补偿标准》有关情况的汇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0年3月28日起,废止《武定县阿庆争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征地补偿标准》(武办字〔2017〕70号),阿庆争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武定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武政规〔2018〕1号)执行。国家、省、州有新规定的,遵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