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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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楚府登40号

7号

 

《武定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1日武定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年五月十三日

 

 

 

 

 

 

 

 

武定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武定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因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仍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依法裁定终结,但申请执行的自然人以及刑事被害人因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况需进行必要救助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救助金的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稳定、长效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特定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资金构成由政府财政支付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实行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法院依职能参与。

第二章 救助金的设立、来源及救助对象

 

第四条 “武定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专户设立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 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

(二)每年纳入县财政预算的资金;

(三)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

(四)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五)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第六条 救助的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依法裁定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抚养、扶养、赡养、劳动报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中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以及刑事被害人。

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二)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三)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四)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

的;

(五)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内容及申请程序

 

第七条 救助金实行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以及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机制,属于对特殊情况的特殊救助。

第八条 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按低保规定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

第九条 未参加医疗保险,属于低保对象的,纳入城乡医保。

第十条 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救助对象,按规定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申请人表示对其实施一次性救助后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的,视具体情况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申请救助金救助,每次救助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特殊情况需要超过限额的,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低保、医保救助的,按低保、医保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特殊情况救助的,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办理,

并向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案件终结执行裁定书、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和居住地基层组织(村民小组、村委会或社区、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案件承办人调取材料。

申请人亲自办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成年家属办理。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和申请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执行案件承办人向申请人告知救助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并制作谈话笔录,装入案件卷宗。

第十六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请救助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已经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仍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

(二)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由救助对象依

照低保申请程序提出申请,民政部门依照程序纳入低保;

(三)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属于低保对象的,按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医保。

(四)申请一次性执行救助后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的,由救助

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具体救助金额。

(五)经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填写《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枚助金发放审批表》,拟定《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金发放建议书》,提出发放救助金的理由和具体金额的建议,报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救助金管理委员会须于办公室收到救助对象申请书之日起的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救助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救助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向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实施救助的,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发放通知书》),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发放通知书》到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民政部门对救助金管理委员办公室移送的资料和申请人的身份情况核对无误后,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发放。

民政部门应自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同意救助之日起的十日内发放救助金。

救助对象应及时到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

 

第四章 救助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救助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捐赠。捐赠实物的,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剩余实物可通过中介机构变现,存入救助金专户。接受社会捐助由县人民政府接收捐赠部门统一接收后存入枚助账户,并严格执行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筹集的救助资金存入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所需救助资金按相关程序审批后,由民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财政部门拨款,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救助金制度的落实,设立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是救助工作的管理审批机

构,人民法院、财政、民政、人事劳动、卫生、信访、残联等部门为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依职能进行管理。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救助金管理审批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统一领导救助金救助工作,适时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组织发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实体及公民个人募捐;

(三)协调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

(四)研究解决救助金在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建立救助金收支核算管理台账;

(三)领导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领导

开展救助工作;

(四)向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救助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拟定救助方案、工作程序;

(二)调查核实救助对象情况,提出救助金救助建议;

(三)建立救助工作各类台账、记录、档案,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

(四)具体负责救助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

(五)向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汇报救助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同时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

 

第五章 救助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救助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同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冒领、骗取救助金;不得贪污、挪用、扣压、拖久、截留、挤占救助金。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截留、挤占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救助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以及贪污、挪用、扣压、拖久、截留、挤占救助金,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照干管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定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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