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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登记编号:武府登3号

1号

 

《武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5日县纪委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局联合召开会议讨论通过,报经武定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年十月十三日

 

 

 

 

 

 

 

武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原村兽医员)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保证免疫质量和免疫效果,提高我县动物防疫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以农村行政村为单位,每个村委会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地形复杂、面积较大、村落分散的万德乡团碑、田心乡鸡街子、狮山镇香水、狮山镇九厂、猫街镇猫街五个村委会可按原来的标准配备二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城区四个居委会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三条 凡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标准享受补助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县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各乡(镇)

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具体管理和责任制考核,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同村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具体做好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

 

第六条 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能吃苦耐劳;

(二)热爱动物防疫及畜牧兽医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一定畜牧兽医工作经验和专业基础;

(三)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原从事村兽医工作3年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文化程度、年龄可放宽到50岁);

(四)同等条件从事过动物防疫(含诊疗、骟割)工作或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的人员优先使用。

第七条 当村级动物防疫员因超龄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按下列程序产生:经个人申请或由村民委员会、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本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由本人填写《武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审批表》,并提供学历、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原则上要求参加统一命题的笔试和面试,经考察后择优选用。如报名人数少不具备开展考试的,可直接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名,报经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考察确定拟聘人选,报县畜牧兽医局审批确定。

第八条 一经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服从管理,并与乡镇畜牧兽医站签订《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方可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及兽医诊疗工作。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基本情况档案报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区域、从事该项工作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与要求

 

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承担动

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动物强制免疫注射、畜禽标识加挂、动物

免疫档案建立、动物疫情报告等公益性任务。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村委会动物免疫注射,畜禽标识佩戴和免疫建档管理及疫苗、耳标等保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村委会畜禽存栏、出栏、死亡、出售等养殖状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负责本村委会动物疾病诊疗及疫情的观察(监测)和报告工作。

(四)负责本村委会畜禽圈舍的消毒灭源工作,监督指导农户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做好本村委会动物出栏的产地检疫工作。

(六)做好兽药饲料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养殖户正确使用兽药饲料,做好本村委会畜禽品种改良等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忠于职守、浦正廉洁,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疫情和延误报告疫情。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只准在划定的辖区范围内从事动物防疫工作,未经县乡畜牧兽医部门允许,不准跨“区域范围”

从事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或在特殊紧急情况下,

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县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严格按照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疫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记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

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负责保管好村级动物防疫室的有关票证表册和仪器设备。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定额补助平均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定额补助每月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拨付给乡镇畜牧兽医站,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给村级动物防疫员。定额补助的发放实行绩效挂钩,即60%作为基础补贴逐月发放,40%作为绩效补贴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每季度发放一次。绩效补贴必须体现奖优惩劣,但一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培训制度。县畜牧兽医局每年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培训。乡镇畜牧兽医站每季度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学习一次。

第十八条 建立检查制度。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与乡镇畜牧兽医站、村民委员会签订《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县、乡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要进一步量化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任务,细化量化标准,明确考核指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进度具体、要求严格。要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助同免疫注射率、免疫质量监测等工作情况挂钩,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实行考核,建立季度及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聘用制度。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五年一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连续聘用。年满55周岁的不再聘用。

第二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防疫

员资格,予以解聘: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及防疫工作会议的;

(二)连续超过三十天不在村委会工作或不能按时完成春秋两季免疫工作任务的;

(三)因伤、残、病不能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离岗、超龄、自动退职的;

(四)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或发生紧急疫情时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五)因受到其他处分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并视情节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再次参加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

(一)不按规定实施防疫或防疫质量低,导致疫情发生的;

(二)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瞒报、谎报、延报重大动物疫情,引起疫病扩散、暴发或流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出具或使用动物防疫、检疫伪证的;

(五)不按技术规范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私自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检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的;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村级动物防疫

员,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辞退。对每年工作考核合格以上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辞退时按照任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发给200元的辞退费,辞退费由县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二十五条 解聘。因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原因被中途解聘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不发给辞退费。

第二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辞退和解聘办理。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意见,填写相关表格,逐级上报后由县畜牧兽医局审批,报县人事、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村级动物防疫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村级动物防疫室

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争取上级项目大力推进村级动物防疫室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室所需房屋,由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室建立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动物登记建卡制度、免疫标识使用管理制度、消

毒制度、疫情观察报告制度、产地检疫制度。

第三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室配备的设备、仪器(如冰箱、冷藏箱、注射器械)必须专用于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定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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