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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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通〔20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省州驻武单位:

《武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程(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9日

 

 

 

 

 

 

武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实现阳光交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高效、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县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含交通、水利工程)交易、产权交易、罚没财物拍卖、土地及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集中办理、公开透明、管办分离、规则主导、严格监管的原则,统一在武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研究确定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政策规则,对政府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提出决策性意

见,对进入中心的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办事机构进行协调、管理和

监督等。

第五条 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具体负责对进入中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行为及在中心的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制定进入中心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组织交易各方在指定媒体上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四)参与专家库的组建、完善和协调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对重大交易事项的招标文件进行论证。

(五)协调解决中心运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六)受理投诉,协助配合各行业监管部门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七)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

 

第二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国资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管,落实经办人员,并建立政务公开和投诉案件办结承诺制度。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对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其依法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对政府采购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处置、转让进行监督管理。

县国资委对全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转让进行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对相应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及矿业权交易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县法院和县财政局对罚没财物拍卖交易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上述部门涉及的交易项目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部门自行制定执行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七条 县监察局对进驻中心的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

评标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主管股室、主管人员及联系方式,根据交易活动的需要,随时派员协助中心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做好本行业交易规则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活动的公正性,并对实施的监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进入事项及窗口设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入中心统一办理:

(一)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按规定应当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建设和服务的行为。  

(二)县级和各乡镇达到县级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投标活动;县乡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

的反招标投标活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

事务。

(四)国有资产、企业产权、银行抵债资产、罚没物品、特许经营权、城市无形资产及林业产权等交易业务;与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相关的企划、咨询等配套服务。

(五)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耗材、医疗设备采购。

(六)公安机关、法院使用公权力执行的罚没财物处置交易活动。

(七)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中心设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含罚没财物)、工程建设(含交通、水利)项目交易、土地及矿业权交易、综合服务等窗口,具体办理本规程第十条所列事项。

第十二条 各类交易主体必须依法在中心办理窗口和指定场所公开进行交易活动,不得在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因场所和设备原因确需在中心外其他场所进行交易的,由中心办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心批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进入中心进行中介服务活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提供交易服务。

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服

从中心管理,遵守工作纪律,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交易运作程序及监管

 

第十四条 交易申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人在中心办理窗口提出交易申请,提供发包资格、招标能力、招标方式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三)在窗口即时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行业监管部门审核交易的范围、组织形式、方式等内容,对规避招投标的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在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除依法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信息外,还应当在武定县人民政府网站、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网站、中心显示屏等媒介上发布交易信

息。发布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人在中心办理窗口填写信息发布单,提交拟发布的公告文本,公告应当载明交易申请人名称、地址、交易项

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

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公告的内容进行现场核验。

(三)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即时办理发布手续,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监管部门对不公开发布信息、缩小发布范围、缩短发布时间、规定不合理条款等排斥潜在交易参与人或对潜在交易参与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售、接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经中心按规定核对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中介机构统一发售,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的中介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三)确定投标时间,中心按规定时限收取保证金,在办理窗口统一接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至投标截止不少于20日。

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招标文件的发售、接收形式、时间,工本费及保证金收取;依法查处透露潜在投标人情况及泄露标底的行

为。

第十七条 专家库按照下列程序组建:

(一)中心配合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全县和县外征聘一定数量且符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二)在中心建立全县统一的、综合性的专家库,实行专家资源共享。

(三)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专家库组成人员调整和更新。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建:

(一)招标人提出项目评标专家的总人数、专业组成及选聘人数意见,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二)在评标前24小时内,招标人代表、行业监管部门代

表、监察部门代表同时进入中心专家选聘室,由专职操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启动评标专家选聘系统,随机产生符合评标要求的所有专家代码(不显示姓名)。

(三)专职操作人员按照聘用专家数的2至3倍在电脑上随机选择专家代码,当即在选聘室使用专用电话和程序用语依次落实评标专家。

(四)专职操作人员打印出该项目全体评标专家名单,招标人代表、行业监管部门代表、监察部门代表和专职操作人员分别签字,密封保留在专家选聘室。

监察、行业监管部门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专家抽取程序,依法查处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情况等行为。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中心开标室统一办理。

(二)投标人或其委托的代表、公证机构、监察部门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开标会现场通过设置的电子监控系统全程监控并录制开标过程。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室内按规定进行评标,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招标人负责做好开标评标记录。

中心核验参加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场情况、投标文件的密

封情况,维护场内交易秩序;监察、行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第十九条 公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中心办理窗口提出中标结果信息发布申请,提交拟发布的中标公示文本。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信息发布申请、审核公示文本内容。

(三)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即时办理发布手续,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行业监管部门监督中标公示的内容,受理投诉举报,组织解答各类质疑。

第二十条 承发包合同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交易双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按照自愿原则委托合同公证。

(三)招标人10日内向未中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承发包合同签订、保证金的退回情况,建立合同履约档案,并跟踪监督检查;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责令改正。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当事人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有关部门设置障碍和非法干扰等行为,当事人可

以向中心、监察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交易当事人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不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交易信息、缩短发布时间、缩小发布范围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交易参与人的。

(四)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的。

(五)透露潜在交易参与人情况及泄露标底的。

(六)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和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情况的。

(七)违反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结果公示法定程序的。

(八)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九)违规收取交易费用和保证金的。

(十)交易当事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

为。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受理投诉: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受理交易当事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按照承诺的期限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和监察部门备案。

(二)中心和监察部门受理交易当事人的投诉,对应当由行业监管部门处理的事项,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行业监管部门处理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其监管不力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组织监察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组成投诉应急处理小组,对交易活动中的信息发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开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投诉,即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投诉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当事人的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监管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受理并做好记录,然后根据投诉事项的监管权限自行或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

(二)调查处理。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事项的类别,按下列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

1. 对于交易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一般性询问,由监管部门召

集中心办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即时进行答复,并做好记录;

2. 对于交易当事人以交易活动影响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的质疑,由监管部门组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及相关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书面告知当事人;

3. 对于交易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由监管部门对投诉事项涉及的中心办理窗口工作人员、交易活动参与人、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调查,组织有关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研究,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之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三)备案及公示。对交易当事人的质疑、投诉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和监察部门备案,将有关处理情况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交易当事人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以拍卖、挂牌等形式进行交易

的,参照本规程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公共资源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
武定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