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通〔201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人民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的公告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保障人民防空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军省区关于增加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知》(云政发〔2004〕166号)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经2011年5月8日武定县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依法征收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主管部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范围和对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修建防
空的地下室。确因下列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
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项目);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段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四)因建设项目地段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施工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以省、州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一)新建10层(含本数)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的建筑,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收;
(二)新建9层(含本数)以下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收。
四、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对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准)项目,根据《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免收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缴易地建设费;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建设项目,免收易地建设费;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易地建设费;
(五)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收易地建设费,居民建房减半收缴易地建设费;
(六)除上述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其它事项。
(一)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手续,然后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或者未办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擅自开工的,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拒不补纳的,依法追缴应缴防空易地建设费,并处应缴易地建设费的3%、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地址:县委、县政府办公楼303室;联系电话:8711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