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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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

武政通〔2009〕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省州驻武单位:

现将《武定县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审批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武定县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审批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金管理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暂行)适用于县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人民团体。

 

第二章 重大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审批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条 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年初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根据我县财力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由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各个预算单位编报的预算情况,通盘考虑,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制定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进行充分讨论确定。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列

入年初财政预算的项目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四条 严格执行新增大额财政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增重点支出、重大项目、配套资金,单项金额在20万元及其以下的(含20万元),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二)单项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三)单项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按现行程序执行。即:由用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项目资金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再按上述审批权限报批。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拟实施的重点、重大项目以及直接关系群众生产生活方面批办的重要实事,需新增的预算资金,按有关会议确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安排,项目资金支出按现行程序执行,即:由用款单位依照有关会议精神,提出项目资金申请,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三章 重大财政支出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进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以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在申报项目时,要根据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结合部门职能、工作任务,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以促使项目事后评价、项目自我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绩效预算改革工作的深入。

 

第四章   

 

第九条 所有申报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资金的用款单位,其申报情况必须真实完整,严禁虚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用款单位主管领导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武定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