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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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通〔2009〕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省州驻武单位:

现将《武定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武定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和省州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投资形成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按照“集中处置、市场运作、规范程序、防止流失”的原则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四条 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和国有资产“非转经”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

 

第三章 处置权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处置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县财政局(国资委)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全权管理和处置国有资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或变相处置国有资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各单位处置资产必须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出处置报告,由县财政局(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审计。

第七条 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委)按规定的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暂定为我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除按程序申报外,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资产处置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国资委)按规定的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章 处置方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批准同意处置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县监察局告知。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必要时邀请县公证机关现场进行公证。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十条 申报。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到县财政局(国资委)领取《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如实填报资产名称、资产基本情况、申请处置理由等,并签署意见,再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县财政局(国资委)申报。申报时须提供拟处置资产产权证原件、

有关文件、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核。县财政局(国资委)收到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相关证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资产进行核实、界定、分析、预测,并根据资产和市场等情况和有关政策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二条 批准。按照处置权限,资产占有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和《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送县人民政府或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财政局(国资委)下达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聘请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国资委)依法审核备案和核准,下达《资产评估核准通知书》,评估所需费用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国资委)或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委托有关交易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产权变更。资产处置后,产权过户、办证手续必须凭财政局(国资委)资产处置批复办理。房管、国土、林业、建设等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未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权属变更过户手续。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都属国家所有,必须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收缴,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进入专户后需要使用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拨。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核拨的国有资产收入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改制处置的产权转让收入,一律进入县财政专户,改制成本费用支付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批复,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批复核拨资金清偿债务、支付安置职工及合理的评估、交易费用等。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破产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须直接进入地方国库,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拨入法院破产清算专户。财政局(国资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收缴按政策规定支付成本费用后的土地净收入。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将处置资产所得的价款全部追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对因国有资产处置或“非转经”不当,或部门审批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包括驻武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武定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