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通〔200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将《武定县城市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武定县城市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单位和协助单位
(一)县建设局负责县城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并作为出租人行使廉租住房管理权。
(二)由狮山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按相应的职能职责,配合县建设局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开展调查、审核、公示、复核、轮候、签订租赁协议、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核查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
二、申请廉租房资格审核条件
承租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且已接
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持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且居住5年以上。
(三)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和私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被扶养的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州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三、廉租住房分配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以下称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武定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家庭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时间证明。
2.民政救济对象由民政部门出具家庭享受救济金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家庭收入证明;社区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3.职工租住单位公房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租住证明;租住直管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4.无单位的城镇居民住私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5.优属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武定县特困职工优惠证、
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证书。
(二)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送交县建设局。
(三)审核。县建设局接到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残联、狮山镇各社区等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建设局在申请
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指定的地点张榜公示,并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
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针对所提异议,由县建设局牵头,与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残联、城区各社区等单位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资格。
(六)轮候。经公示或复核无异议的家庭由县建设局按其住房困难程度,从住房最困难户起依次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县建设局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七)签订租赁协议。县建设局根据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县建设局向社会公布。
(八)续签租赁协议。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县建设局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其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四、复核退出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的,给予承租人1个月的过渡期,然后退出廉租住房。
五、退房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建设局做出取消租住资格的决定,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规定
(一)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分配结果有
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诉。
(二)承租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缴纳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三)承租户应当爱护房屋内及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四)廉租住房租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租金由县建设局按县发改委确定的标准收取。
(五)县建设局或者其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